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广东,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首先,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委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要是当事人在诉讼前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出了医疗损害鉴定结论,而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或证据进行反驳,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是会准许的。这就保障了双方在鉴定环节的公平性,避免一方私自鉴定的结果可能存在的片面性。 其次,说说鉴定费用。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预交。如果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那么鉴定费用由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预交。要是应预交鉴定费用的患者一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比如经济困难等,鉴定费用就由医疗机构预交。要是符合重新鉴定条件,那就由申请重新鉴定的一方预交鉴定费用。这样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鉴定费用的承担方,避免了费用问题产生的纠纷。 然后,关于不配合鉴定的后果。当事人要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有其他不配合鉴定的情况,就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为了保证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防止一方恶意阻碍鉴定。 另外,在鉴定材料的处理上。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开庭质证,之后依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然后再组织双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移交鉴定材料。而且鉴定机构不能接受当事人私自移交的材料。这样能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 最后,如果医疗损害鉴定需要以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或其他鉴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人民法院会另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这是为了确保各个环节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相关概念: 医疗损害鉴定:就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等进行的鉴定。 举证责任:通俗讲就是打官司时,谁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重新鉴定:当出现一些法定的情况,比如原鉴定程序违法等,当事人可以申请再次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