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团伙诈骗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广西,身边有人参与了团伙诈骗。我想知道在广西这边,对于团伙诈骗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量刑的,量刑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不同的诈骗金额会对应怎样的刑罚,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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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指的是两人及以上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在广西,团伙诈骗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广西也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 此外,在团伙诈骗中,各成员的量刑会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主犯通常会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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