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期限是怎样的?


担保期限是指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范围。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一般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同时废止)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里我们分几种情况来详细解释。首先是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比如,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那么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是视为没有约定的情况。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法律上就视为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主债务履行期限到2025年6月1日结束,而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到2025年5月31日,这就属于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保证期间就从2025年6月2日开始计算六个月。 最后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表述,这种就属于约定不明确,同样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此外,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来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