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让签认罪认罚,说移交法院让请律师,这是怎么回事?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那边突然跟我说不让签认罪认罚,要把案子移交法院,还让我请律师。我有点懵,不明白为啥不能签认罪认罚,移交法院又意味着什么,想知道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和可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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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相对从轻的处罚。 检察院不让签认罪认罚并将案件移交法院,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案件本身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证据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审查或者存在争议。比如某些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疑问,需要法院在审判阶段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检察院认为案件不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时,就会将案件正常移交法院。 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存在被胁迫、误解等情况,检察院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让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让请律师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意见、进行辩护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检察院作出这样的决定通常是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而让请律师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后续审判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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