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在探讨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承担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物的担保和保证的基本概念。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常见的形式有抵押、质押等。而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物的担保人之间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比如约定了保证人先承担责任,或者物的担保优先受偿等情况。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就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比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产做了抵押,那么债权人要先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只有在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保证人才对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就有了选择权。他既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实现债权的方式。 当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他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这是为了保护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例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