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在申请先予执行时,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申请人最终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能得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常见的先予执行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保证人担保。由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当申请人败诉且不能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证人需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一般要求保证人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比如,申请人的朋友经济实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愿意为申请人的先予执行申请作保证,就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是实物担保。申请人可以提供自己或第三人的实物财产作为担保,如房屋、车辆等。这些实物财产需要有一定的价值,并且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其价值,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例如,申请人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法院会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是否足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 三是现金担保。申请人直接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的数额通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要能够覆盖被申请人可能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当申请人败诉时,法院可以直接用这笔现金赔偿被申请人。 四是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在申请人败诉且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由银行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款项。银行保函具有较高的信用度,能够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比如,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银行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就会出具保函提供给法院。 不同的担保方式各有特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同时,法院会对担保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以确保担保能够真正起到保障被申请人权益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