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该如何计算?
我给别人的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当时没和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现在我有点担心,不清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是怎么算的,万一哪天突然就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了,我都不知道咋应对,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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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当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选择向谁主张权利的权利。 对于保证期间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意味着,如果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那一天开始计算,时长为六个月。例如,主债务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25年1月1日,那么保证期间就从2025年1月2日开始计算,到2025年7月1日结束。 在这个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责任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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