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别人担保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替别人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担保。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保证责任则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不需要先向债务人追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替别人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比较重大的。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可能面临的风险,谨慎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