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在探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物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特定财产来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子、车子等进行抵押或者质押。而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对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该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本身就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相当于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若不相应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例如,债务人用自己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为100万元的债务设定抵押,同时保证人提供保证。债权人放弃房产抵押的情况下,保证人对这50万元的债务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仅对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该物的担保,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可以免除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还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人仍需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人提供保证,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债权人有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其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责任的免除。 综上所述,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需要根据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综合判断。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