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抗辩权应当怎样行使?


不抗辩权通常指的是不安抗辩权,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不安抗辩权及其行使方式。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其义务,先履行方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行为,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不安抗辩权应当如何行使呢?首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这里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能够切实证明对方存在问题的。例如,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连续多个月亏损、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等。 当有了确切证据后,先履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了解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情况,并给予对方一定的时间来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如发送函件,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为了便于日后举证,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因为此时对方已经提供了保障,先履行方的风险得到了降低。例如,对方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意味着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先履行方不再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并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要有确切证据、及时通知对方,并根据对方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