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后公司还能反悔吗?

我所在的公司和我签了解除劳动协议书,可之后公司又好像有点想反悔的意思。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公司到底能不能反悔啊?我就想弄明白自己现在的权益到底是怎样的,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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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后公司不能反悔。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此后,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反悔都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不过,要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情况就不同了。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比如公司以不发放当月工资威胁员工签订解除协议,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例如员工误将解除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金额看错而签字,或者协议中规定的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员工就有权申请撤销。 总之,如果公司没有上述可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只是单纯反悔,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员工可以依据协议维护自己的权益。若公司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员工也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来保障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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