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是否能成立保证合同?

我作为保证人签收了一份带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现在债权人说保证合同成立了,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保证合同到底有没有成立,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签收催收函就一定意味着保证合同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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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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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能否成立保证合同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催收函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然而,保证合同的成立不仅仅取决于形式,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保证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也就是说,保证人不仅要收到担保要约,还需要作出同意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 当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时,不能简单地认定保证合同就成立了。签收行为本身可能只是表明保证人收到了这份催收函,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其同意了担保要约。如果保证人在签收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有证据表明其签收只是出于礼节性的回应、确认收到函件等,而并非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那么保证合同通常不能成立。 例如,在某些案例中,保证人可能只是在函件上签字表示已收悉,并未对担保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同意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相反,如果催收函的内容清晰明确,保证人在签收时通过一定的行为或语言表明其愿意按照函件中的担保要约提供保证,比如在函件上明确注明“同意担保”等字样,那么就可能构成有效的保证合同。 综上所述,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成立。判断保证合同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催收函的内容、保证人的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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