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是贵州省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为你详细解读其主要规定。 首先,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它指的是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在农产品产地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对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应当采取修复治理等措施,改善产地环境质量。 对于农产品生产,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是关键。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同时,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内容。 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上,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标识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在监督检查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如果违反该条例,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责令停止使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