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该如何处理?


在处理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这两个权利的基本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你向别人借钱,用自己的房子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抵押,如果到期还不上钱,债主就有权把抵押的财产卖掉,用卖得的钱来还自己的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优先购买权则是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常见的优先购买权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当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是先设立抵押权,后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即使抵押物被转让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后,又将房子出租给乙,乙享有优先购买权。若甲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债务,银行依然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房屋来实现债权,而乙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其次,如果是先存在优先购买权,后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仍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不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丙将房屋出租给丁,丁有优先购买权,之后丙又将房屋抵押给戊。当丙要出卖房屋时,丁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不过,如果丁购买房屋后,丙的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戊,戊的抵押权仍然存在于该房屋上。 在实际处理冲突时,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总之,正确处理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