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共存时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共存的处理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合同解除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买方就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合同撤销权,则是指因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例如,一方故意隐瞒产品的重要缺陷与对方签订合同,对方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当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共存时,在法律适用上有一定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合同解除一般是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合同撤销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裁决是否撤销合同。 从法律后果来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而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选择行使哪种权利时,当事人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诉求。如果更希望结束当前的合同关系,并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合理的处理,那么可以考虑行使解除权;如果认为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想要彻底否定合同的效力,使一切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那么行使撤销权可能更为合适。 此外,当事人还需要注意权利行使的期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通常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对方可以催告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则相对固定,一般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总之,当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共存时,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合适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己难以判断,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