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该如何处理?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就一起生活了,现在想分开,不知道这种没领证同居后想分开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是按照离婚的流程走吗,还是有别的办法,希望了解下具体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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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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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语境下,一般所说的“非法同居”指的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结婚登记,才会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离婚”的说法。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要解除关系,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来进行。若双方要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时,一般会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会参照《民法典》中关于婚生子女抚养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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