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兼任董事费是否属于劳务报酬?

我在一家公司兼任董事,公司给我发放了董事费。我不太清楚这笔董事费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它属不属于劳务报酬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弄明白这笔收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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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费报酬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兼任董事费是否属于劳务报酬,需要先了解劳务报酬的概念。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董事的兼任行为也是基于其在公司的任职受雇而产生的,所以取得的收入不能单纯认定为劳务报酬。 然而,如果个人仅担任公司董事,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雇佣关系,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为此时个人是以独立的身份为公司提供董事相关服务,并非作为公司的员工提供劳动,所以符合劳务报酬的特征。 综上所述,兼任董事费是否属于劳务报酬,关键在于个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存在雇佣关系的,董事费应与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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