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费收入属于什么所得?
我在一家公司担任董事,有一笔董事费收入。我不太清楚这笔收入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所得,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其他类型的所得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避免在纳税等方面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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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费收入的所得类型判定,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在我国,董事费收入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或者工资、薪金所得。首先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劳务报酬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个人和支付报酬的单位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收入,个人和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对于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这类人员与公司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其兼任董事等职务是基于雇佣身份的延伸。 所以,如果只是单纯担任董事,不任职受雇于该公司,董事费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既任职受雇又兼任董事,董事费就要和工资一起按工资、薪金所得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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