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该怎么处理?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假释了,现在假释期已经满了。最近却发现我在被判刑前还有其他罪行没被发现,也就是漏罪。我特别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么处理我,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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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当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时,该如何处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说,假释考验期满且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那么原判刑罚就视为执行完毕。 对于假释期满后才发现的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会撤销假释。因为撤销假释的情况主要是针对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形。而在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不符合撤销假释的条件。 但是,漏罪本身还是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5年后被假释,假释期满后发现其在抢劫犯罪之前还犯有盗窃罪未处理。此时,不会撤销甲的假释,但是会对盗窃罪进行判决。假设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会将抢劫罪的8年和盗窃罪的3年,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同时甲之前已经执行的5年刑期会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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