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规定下,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何处理?


在婚姻案件中,如果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情况。以下为您详细分析和解答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处理方式。 首先,关于送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对于被告在台湾地区的情况,虽然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由于其特殊的政治、司法现状,送达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可通过两岸认可的途径进行送达,如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协会与海基会)建立的司法互助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若经过合法送达程序,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在婚姻案件中,如果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居住在国外或台湾地区的被告进行了送达,而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不过,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非常谨慎。毕竟婚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法院会全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缺席判决的结果,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如通过上诉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当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送达方式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在经过合法送达程序后,若被告仍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但整个过程都会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