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理?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理解和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物质上的损失,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要求赔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而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意味着,如果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需要进行民事赔偿时,一般先由其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那么就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其监护人会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比如可以进行答辩、提出证据等,目的是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也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