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担保期疑为后加,借款保证人能免除责任吗?


在法律层面,当手写担保期存在被怀疑为后加的情况时,借款保证人是否能免除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保证期间则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超过这个期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出现手写担保期疑为后加的情况时,这涉及到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问题。如果保证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担保期是后加的,那么该手写的担保期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一方擅自添加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保证人可以通过笔迹鉴定、当时签订合同的在场证人等证据来证明。 一旦担保期条款被认定无效,就会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保证期间。如果原来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就适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在这个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比如,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如果保证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担保期是后加的,那么手写的担保期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保证人就需要按照该约定的担保期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保证人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