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何某诉当阳广播电视台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是怎样的情况?

我想了解一下何某诉当阳广播电视台侵害名誉权这个案子。我最近也遇到了一些和名誉权相关的问题,想知道在这类案件里,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判定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所以想通过这个案子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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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纠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何某诉当阳广播电视台侵害名誉权利纠纷案中,我们需要先了解名誉权的基本概念。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让自己的名誉不被他人恶意诋毁或损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这类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回到何某诉当阳广播电视台的案子。当阳广播电视台如果存在通过节目、报道等形式,使用侮辱性语言、虚假事实等手段针对何某进行描述,并且这种描述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导致何某的社会声誉受到负面影响,就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进行多方面的审查。首先,会审查广播电视台的相关内容是否属实。如果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诽谤。其次,会考虑广播电视台的主观过错。如果广播电视台明知内容虚假或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进行传播,那么主观上就存在过错。 一旦法院认定广播电视台侵害了何某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在这个案子中,可能会要求广播电视台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比如停止播出相关内容;为何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比如通过相同的渠道发布更正声明;还可能要求广播电视台向何某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何某因名誉权受损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对于普通人来说,了解这类案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当我们遇到类似的名誉权被侵害的情况时,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相关的节目视频、报道内容等,然后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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