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有哪些规定?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和管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房地产经营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