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条例明确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 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职权,对查证属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总之,《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为维护河南省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