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且在购房者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是指三个月。例如,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5年1月1日,但开发商到4月1日仍未交房,购房者催告后又过了三个月,开发商还是未能交房,此时购房者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退房。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如墙体倾斜、地基下沉等,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使用功能,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此外,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房屋漏水严重、墙面大面积空鼓等,在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购房者也有权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例如,购房者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整无法获得贷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总之,购房者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退房。但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退房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