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赔偿时护士要承担多少责任?


在探讨医院赔偿时护士要承担多少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医疗损害责任,这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从对外的角度来看,患者的赔偿诉求是向医疗机构提出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患者是与医疗机构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服务。 而对于护士内部责任承担问题,需要看护士在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如果护士的行为是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的,但仍然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医疗事故,那么护士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护士存在明显的过错,比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等,医院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能会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向护士进行追偿。 一般来说,医院会根据护士的过错大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追偿的比例。例如,如果护士的过错是导致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那么医院可能会要求护士承担较高比例的赔偿责任;如果护士的过错只是次要原因,那么承担的赔偿比例可能相对较低。但这个比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由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来确定。不过,医院的规章制度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加重护士的责任。 此外,如果护士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等刑事犯罪,那么护士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护士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操作规程,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