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院未尽后合同义务致患者损害是否应担责?

我之前在一家医院看病,治疗结束后,医院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对我的后续康复注意事项进行告知,结果导致我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健康问题。我想知道,像这种医院没有尽到后合同义务,从而致使患者受到损害的情况,医院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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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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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医院未尽后合同义务致患者损害是否应担责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与患者建立了合同关系。当医疗行为结束,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医院并非就完全没有责任了,它仍然需要履行一些后合同义务。比如,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出院后注意事项、康复指导等。这些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患者的健康能够得到更好的恢复,避免因缺乏必要的信息而导致健康问题。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自然也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当医院未尽到后合同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就包括了没有尽到后合同义务的情况。因为医院的不作为,使得患者未能得到必要的信息和指导,从而遭受了损害,医院的这种行为构成了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医院在患者出院时,没有告知患者某些药物的正确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导致患者因错误用药而病情加重。这种情况下,医院就没有尽到后合同义务,应当对患者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院未尽后合同义务致患者损害是应当担责的。患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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