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算洗钱行为?
我最近接触到一些金融交易,感觉有些操作有点奇怪。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洗钱行为呢?我想了解清楚,避免自己不小心卷入违法的事情里,也能在遇到可疑情况时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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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洗钱行为。首先,提供资金账户。就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等,让他们可以把非法所得的钱存进去。比如,张三明知李四的钱是贩毒所得,还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李四使用,这就可能构成提供资金账户的洗钱行为。 其次,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例如,把通过犯罪获得的房产、车辆等实物,转化成现金、支票、股票等形式,以掩盖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再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比如,利用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将犯罪所得资金进行多次转账,让资金流向变得复杂,难以追踪。 还有,跨境转移资产。就是把犯罪所得的资产转移到境外,逃避国内的监管和追查。比如,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将大量资金转移到国外。 最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前面几种明确列举情形之外的其他洗钱手段。比如,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公司等方式进行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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