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员工时年假费用是如何补偿的?
我在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了,最近单位要辞退我。我还有一些年假没休,想知道单位在辞退我的时候,对于这些没休的年假费用是怎么补偿的,具体有什么标准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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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位辞退员工时,对于员工未休的年假费用补偿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年假的概念。年假,全称为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这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实际计算年假补偿费用时,要先确定员工的日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假设员工小李月工资为6000元,他有5天年假未休。那么他的日工资收入为6000÷21.75 ≈ 275.86元。单位需要补偿给他的年假费用就是275.86×5×300% = 4137.9元。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年假补偿费用,员工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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