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需要有违约行为,也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卖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同时,要有损害事实,即因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财产上的减少,也可以是预期利益的丧失。而且,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最后,违约方主观上要有过错,但在一些严格责任的合同中,不考虑违约方的过错。 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比如因为对方违约导致购买替代货物多支出的费用,也包括间接损失,即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润。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需要遵循一些规则。一是可预见规则,即前面提到的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二是减轻损失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也就是说,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没有采取,对于扩大的部分不能要求赔偿。 此外,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总之,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在遇到违约情况时,受损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