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布不实信息诽谤他人,不知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和处理的。想了解《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遇到这类情况该如何维护权益,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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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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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对于诽谤罪,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同时,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在寻衅滋事罪方面,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非法经营罪上,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相应情形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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