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是如何分类的?

我家在农村有块地,最近听说了地役权这个概念。我想了解下地役权具体是怎么分类的,这些分类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不同的表现和影响呢?我希望能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以便在涉及到土地使用等相关问题时能更好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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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分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以下为您介绍地役权的分类情况。 从地役权的目的和内容来看,可分为通行地役权、取水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通行地役权是最常见的一种,比如,甲的土地被乙的土地包围,没有其他公共道路可以进出,甲就可以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这样甲就能通过乙的土地进出自己的土地。这就好比您去邻居家,要穿过他家院子才能到您家后门,通过设立通行地役权,您就有了合法穿过邻居家院子的权利。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该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取水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土地的利用而从他人土地上取水的权利。例如,丙村的农田需要灌溉,但水源在丁村的土地范围内,丙村就可以与丁村协商设立取水地役权,从丁村的水源处取水用于灌溉自己的农田。 采光地役权,则是为了保证自己房屋等不动产能够获得充足的阳光照射,而限制他人不动产建设高度等行为的权利。比如,戊在自己的土地上建了一栋房子,为了保证房子有良好的采光,戊与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己约定,己不得在其土地上建设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以避免遮挡戊房子的阳光。 从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来分,有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积极行为的地役权,像前面提到的通行地役权和取水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进行通行、取水等积极的行为。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采光地役权就是典型的消极地役权,供役地人需要限制自己在土地上的建设行为,以满足地役权人的采光需求。 从地役权的存续期间来看,有永久地役权和有期地役权。永久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存续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出现法定的消灭事由,地役权一直存在。有期地役权则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比如甲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期限为20年,20年期满后,如果没有续签合同等情况,地役权就消灭。这也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约定和权利行使期限等相关规定。总之,了解地役权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运用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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