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欺诈行为是如何产生的,又有哪些表现?


破产欺诈行为指的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通过隐瞒、转移、私分、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其产生原因及表现。 ### 破产欺诈行为的产生原因 从债务人自身角度来看,部分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企图通过破产来逃避本应承担的债务。他们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欺诈手段使自己在破产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比如一些企业主在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时,想的不是如何积极偿还债务,而是想着如何转移资产。 市场监管存在漏洞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对于企业资产的监管、交易的规范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这就给了不法债务人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利用这些监管漏洞进行欺诈行为。例如,在资产转移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很难及时发现和制止。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同样不容忽视。虽然我国有相关的破产法律,但在某些细节上可能还存在空白或不够严谨的地方。这使得一些债务人能够钻法律的空子,实施破产欺诈行为而逃避法律制裁。 ### 破产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隐匿、转移财产是常见的表现之一。债务人将企业的资产偷偷隐藏起来或者转移到其他地方,不让债权人发现。比如将公司的设备、资金等转移到关联公司或个人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也是破产欺诈行为。债务人故意编造不存在的债务,或者承认虚假的债务,以此来减少可供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这样一来,真正的债权人能得到的清偿就会减少。 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同样属于欺诈行为。债务人将企业的财产无偿送给他人,或者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售财产。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