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怎样能判给妈妈抚养?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判定主要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女儿,一般情况下会判给妈妈抚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也就是说,只要妈妈不存在这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两周岁以下女儿大概率会判给妈妈。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女儿,如果妈妈想争取抚养权,需要证明自己有更好的抚养条件。比如妈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女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妈妈平时对女儿照顾较多,与女儿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妈妈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如果女儿已满八周岁,法院会尊重女儿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妈妈可以在平时与女儿多沟通交流,让女儿表达出想和自己一起生活的意愿。总之,妈妈要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