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非法同居是如何认定的?


在了解我国法律对于非法同居的认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一般指的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 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经很少直接使用“非法同居”这个词汇。在以往,它常与事实婚姻相关联。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被认定为具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而被视为同居关系。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于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仍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虽然法律不再过多干涉单纯的同居关系,但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是有相应法律保护和处理机制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同居关系,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双方是否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偶尔的短暂居住一般不被认定为同居。二是双方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是否让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例如,在社交场合、与他人交往时,双方以夫妻身份出现等。三是双方是否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比如共同承担生活费用、购置财产等。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非法同居”概念的认定随着法律的发展有所变化。现在更多关注的是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子女等实际问题的处理。如果在同居过程中遇到这些问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