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具有怎样的效力?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为了弄清楚情况,我自己找了鉴定机构做鉴定。现在对方不认可这个鉴定结果,说我自己委托的不算数。我就想知道,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到底有没有效力啊,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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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行鉴定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所谓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就是在诉讼或者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自己选择鉴定机构,对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获取鉴定意见。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表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意见,并非没有法律效力。它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进入到司法程序中。 在司法实践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首先,自行委托鉴定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积极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如果这个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过程符合规范,那么这个鉴定意见在证明力上是具有一定可信度的。例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这个鉴定意见就可以作为其主张赔偿的一个重要依据。 然而,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由于是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向性。所以当另一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或者证据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况,那么法院可能不会采纳该自行委托鉴定的意见,并会根据另一方的申请,重新组织鉴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是有一定效力的,但这种效力不是绝对的,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最终是否被法院采纳,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另一方的反驳情况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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