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否属于当事人陈述?
我自己委托做了一个鉴定,拿到了鉴定意见。现在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不太确定这个个人委托得到的鉴定意见,在法律上能不能算成是当事人陈述。想了解下这两者之间到底是怎么区分的,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究竟是不是当事人陈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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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否属于当事人陈述,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陈述,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或者处理法律纠纷时,当事人向法院或者相关机构讲的关于案件的情况和自己的主张。它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是当事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的话。 而鉴定意见是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能,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给出的结论。鉴定人要保持中立、客观,依据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得出意见,并不是代表某一方当事人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这说明当事人陈述和鉴定意见是不同类型的证据。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虽然是个人委托,但只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鉴定过程符合规范,它依然是基于专业知识得出的客观结论,和当事人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进行的陈述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不属于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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