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一次性赔偿中哪个是由单位承担的?
我受了工伤,听说有三个一次性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不太清楚这三个里面哪个是应该由单位来承担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免得自己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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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里,“三个一次性赔偿”通常指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下面我们来分别看看它们的承担主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它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这笔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于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保障费用。其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于工伤可能对其再就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用人单位需要给予一次性的就业补偿。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在三个一次性赔偿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单位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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