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支付的三个一次性是什么?


工伤支付的“三个一次性”是在工伤保险领域中,职工因工伤导致一定程度伤残时可以享受的重要待遇,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第一个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职工因工致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给职工的一笔补偿费用。它是对职工因工伤身体受到伤害、劳动能力下降的一种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第二个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后续可能需要的工伤医疗等费用有一定的保障。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在某些地区,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具体金额。 第三个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样,也是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但这笔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它主要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可能影响再就业,在就业方面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同样,其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一些地方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月数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三个一次性”待遇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而且,不同地区对于“三个一次性”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条件可能会存在差异。所以,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要及时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