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三个一次性由谁支付?
我在工作中受了工伤,听说有三个一次性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我不知道这些赔偿应该由谁来支付,是公司还是工伤保险基金,还是两者都有责任?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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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三个一次性”指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下面为你分别介绍它们的支付主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就业能力下降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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