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如何从源头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源头进行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在建设项目方面,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从项目建设的源头上保障安全。比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其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和准入,法律也有严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相当于在企业进入市场的源头就设置了一道安全门槛,确保企业有能力保障安全生产。 再者,从安全设备和工艺的源头把控来看,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这有助于推动企业采用更安全、更先进的工艺和设备,从根源上降低安全风险。相关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最后,在人员资质和培训方面,安全生产法也有从源头规范的内容。比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是为了确保从事安全生产关键岗位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知识,从人员层面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