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返还彩礼有哪些新规定?
我和对象订婚时给了他们家彩礼,现在因为一些矛盾,我们可能要分开,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彩礼能不能返还,有啥新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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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彩礼通常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给付的大额财物。民法典对于返还彩礼做出了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首先,如果双方仅仅是订婚,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一般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彩礼应当返还。 其次,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未共同生活,之后离婚的,给付彩礼一方也有权要求返还。这里的“未共同生活”,指的是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并没有在一起共同居住、相互扶持,没有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生活。 最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离婚的,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体现了法律对给付彩礼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一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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