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我前段时间订婚给了女方家彩礼,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们打算分开。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在哪些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了解清楚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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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彩礼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聘金、聘礼等。而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有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双方分开了,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比如小张和小李办了婚礼给了彩礼,但没领证,之后两人分手,小张就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第二种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是指虽然男女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实际上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例如小王和小赵领了证,但因为工作原因一直没一起生活,后来离婚,小王就可以要求小赵返还彩礼。 第三种情形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经结婚并且共同生活过,在离婚时,给付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后面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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