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听说《民法典》第三十八条有相关内容。我想知道这条规定具体是怎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有哪些特殊的权益和限制呢?我很想弄明白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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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中,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这里先解释一下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通俗来讲,就是这类人没办法像正常人一样理解自己做的事情会带来什么后果,没办法独立地进行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心智发育还不完善,对很多事情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另外,《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像一些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比如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孩子花了很多钱买了一个昂贵的玩具,这个购买行为就是无效的,家长可以要求商家退款。这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缺乏认知能力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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