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侵犯个人隐私是如何规定的?
我发现有人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传播我的个人隐私信息,让我感觉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这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是怎么界定的,侵犯者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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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个人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通俗来讲,就是每个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那些事儿,以及自己安安静静生活不被打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就明确了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范围。比如说,偷偷查看别人的手机聊天记录,这属于刺探他人隐私;未经允许进入别人的房间,这就是对他人私密空间的侵扰;把别人不想公开的病情到处宣扬,这就是泄露他人隐私信息;而将别人的私人照片发布到网上,那就是公开他人隐私了。 当个人隐私被侵犯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权利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同时,如果因为隐私被侵犯而遭受了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所以,当我们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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