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物权的事情,不太清楚民法通则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比如我家房子的邻居在我家院子边界违规搭建,影响到我对院子的正常使用,我想知道依据民法通则,我有没有相关的物权请求权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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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起已废止。不过,在过去《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物权请求权”这个术语,但有一些条款体现了物权请求权的相关内容。 物权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当你的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时,你有权要求对方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此来恢复你对物权的圆满状态。它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而设立的权利。 在原《民法通则》里,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条规定实际上就涉及到了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如果有人非法占有了你的物品,你就可以依据此条要求对方返还;如果物品被损坏,你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获得折价赔偿。 此外,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这些也都和物权请求权相关。比如当你的物权受到现实的侵害或者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险时,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你行使物权的因素或者消除可能带来危险的情况。 虽然现在《民法通则》已不再适用,但《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对物权请求权有了更为系统和完善的规定,为物权的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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