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如何对股东决议撤销权及知情权进行保护的?


在公司法领域,股东决议撤销权和知情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公司法从多个方面对这些权利进行了保护。 首先,来看股东决议撤销权。股东决议撤销权是指股东认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在召集会议时没有按照规定提前通知股东,或者在表决时没有达到法定的表决权比例等情况,股东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 举例来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需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实际只提前了5天通知,那么这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就存在问题,受影响的股东就有权在决议作出后的六十天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 再来说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比如,股东想了解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就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公司法通过明确的条文规定,为股东决议撤销权和知情权提供了有效的保护途径,股东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