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赔偿损失是如何规定的?


在《合同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赔偿损失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赔偿损失的概念。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让另一方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违约方要拿出钱来弥补这个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明确了违约方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那么,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赔偿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就是因为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货物的损坏、运输费用的额外支出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预期的利润。不过,这个赔偿范围是有限制的,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在确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上,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法定赔偿,也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计算赔偿金额;另一种是约定赔偿,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定赔偿来处理。 此外,非违约方还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这就要求非违约方在知道对方违约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没有这样做,对于扩大的那部分损失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了。 总之,《民法典》合同编对于赔偿损失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当遇到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