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如何调查收集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关内容。 首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分为依职权主动调查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两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时,会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因为这些事项与公共利益、程序正义等密切相关,法院有责任主动查明相关事实。 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比如,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等情况。此时,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中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常见的有询问当事人、证人,要求他们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勘验,即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比如在涉及房屋质量纠纷时,法院可以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查;鉴定,对于一些专业性问题,法院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像医疗纠纷中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还有查询、冻结、扣押等措施,用于调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法院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公正审判奠定基础。





